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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海鹰“烧鸡”案谈网上音乐的合法使用

2010-11-22

由李海鹰“烧鸡”案谈网上音乐的合法使用

                                                    ------兼谈信息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20052006年交替之际,一首被网民们誉为网络 “贺岁大片”的音乐FLASH《我不想说我是鸡》在网络上迅速流行起来。该作品全长约4分多钟,以2005年重大时事新闻“禽流感”为创作主题,配以幽默的歌词、搞笑的动画,并用童声演唱,通过一只小鸡的拟人化表演,表达了禽类动物因发生“禽流感”而被人类绞杀的无奈心情。《我不想说我是鸡》出自“空中网”组建的无线影音制作团队 K铃制造”之手,而据“K铃制造”自己透露,20051229日《我不想说我是鸡》发表,仅10多个小时人气便飙升至数万,推出不久便以极快的速度占据了各娱乐网站音乐FLASH排行榜榜首。此后数十家网站均利用《我不想说我是鸡》这一作品提供在线试听和铃声下载等营利服务,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的彩铃、炫铃、悦铃、七彩铃音等增值服务手段获取商业利益,计有新浪、网易、263、腾讯、TOM、龙腾阳光等SP。同时,《我不想说我是鸡》在钱柜、麦乐迪等多家卡拉OK歌厅被用以营业性播放,并有十数张光盘发行,影响流传非常广泛。2006年春节后在互联网上通过“GOOGLE 搜索《我不想说我是鸡》,耗时仅0.06秒即可获得267万余个查询结果。

继而更可谓惊爆的是著名音乐人李海鹰于2006412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郑重表示《我不想说我是鸡》侵犯了由其作曲并与陈小奇共同作词的歌曲《我不想说》的著作权,严正声明将进一步追究侵权责任。随后不久,因交涉未果李海鹰即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空中网”所有人??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音乐FLASH《我不想说我是鸡》抄袭改编了其音乐作品《我不想说》,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表演权、摄制权、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多项著作权,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严重困扰,请求认定被告制作、传播《我不想说我是鸡》的行为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传播并在新浪网、空中网以及北京主要报刊媒体发表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和维权费用13.4万元。得悉李海鹰起诉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大媒体纷纷以《称<我不想说>被剽窃  李海鹰索赔200万》、《音乐人李海鹰烧“鸡”对抗互联网侵权》等为题作出报道。

音乐FLASH《我不想说我是鸡》推出后虽然好评如潮,但它是否有借助由李海鹰作曲,李海鹰、陈小奇作词的电视连续剧《外来妹》的主题歌《我不想说》走红之嫌呢?《我不想说》在当年通过杨钰莹的演唱,可谓红遍大江南北,正因为此,凡是看过《我不想说我是鸡》这首音乐FLASH的人,一般都能马上听出这首歌的主旋律与《我不想说》完全相同,在歌词主体结构部分,直接套用了与《我不想说》相同的语言和表述方式,只是根据其主题的需要在内容措辞上作了相应改动。如,《我不想说》前两句歌词是“我不想说,我很亲切;我不想说,我很纯洁”,而《我不想说我是鸡》仅替换每句的最后两字为“我不想说,我很清洁;我不想说,我很安全” ;另外二者副歌部分的歌词也十分类似:《我不想说》中的“一样的天,一样的脸…”在后者被改成“一样的鸡肉,一样的鸡蛋…”。这就不难看出,网络音乐FLASH《我不想说我是鸡》完全抄袭于原创音乐作品《我不想说》。

正是基于这一不争的事实,2007425日本案开庭时,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当庭承认侵权,但辩称音乐FLASH《我不想说我是鸡》的制作是出于对动物的同情应属公益作品,且该作品制作出色、社会评价良好,没有歪曲恶搞原作,没有给原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李海鹰所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多方协调,2007724日,经法院主持,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负责人到场见证,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派出副总裁当庭诚恳致歉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李海鹰认为其基本上实现了维护版权人权益、推动国内音乐版权市场得以改善的初衷,同意空中信使公司继续使用涉案作品,双方更表示将开展深入广泛的合作,共同打击涉案作品的第三方盗版侵权行为,以此进一步规范我国音乐版权市场。

本案涉及的原创作品《我不想说》是流行音乐的优秀代表作,侵权作品《我不想说我是鸡》亦影响广泛。本案的审理受到社会较大关注,也引发了音乐界、网络业界、无限增值服务业界和社会公众对音乐改编和网上传播的一场激烈辩论。有人认为李海鹰起诉侵权是在炒作,是在绞杀原创,类似的观点在网民中博得了很大的共鸣。其实公正地说,李海鹰烧“鸡”的行为是不能用“炒作”二字来简单概括的。其一,该歌曲原作成名已久,多年后李海鹰“炒作”毫无意义;其二,“K铃制造”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篡改行为,类似作品在网络中很盛行,我们不否认改编者的良好创意,但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脱离了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那无疑就构成侵权,也就是说《我不想说我是鸡》本身的作品性和受欢迎程度和它的侵权法律属性是两回事;其三,《我不想说我是鸡》不仅未经许可就粉墨登场,而且还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其改编、传播和营利的行为都构成对李海鹰原作著作权的侵犯;其四,很明显,如果观众头脑中没有李海鹰的《我不想说》,那么改编作品根本无法取得如今的轰动效果,它的成功无疑是建立在原作广泛传播基础之上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可见,改编作品是在已有的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毫无疑问,作为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改编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该权利;而相对应的是,他人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必须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经合法改编而新产生的作品才享有受保护的著作权。

在法律实践中,不能因为改编行为创作出了“新作品”就否认原作品是新作品产生的基础,改编者的再度创作而赋予原作品以新的面目,改编者理应也享有新的著作权,但这是基于合法被许可行使“改编权”才能获得的。具体到本案,既然“新作”《我不想说我是鸡》完全脱胎于原告李海鹰的作品《我不想说》,那么即使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而“改编”作品无异于“篡改”暂先不论,通过“改编”产生了新作,获得了权利,反而漠视和践踏原作,也理应是使原作著作权人愤怒和令公众咋舌的,其行为人亦应自觉汗颜。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是可见,改编作品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其并非独立于原作而不受原作著作权的约束。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应当尊重和保护两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未经原作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改编产生了“新作品”,改编作品的合法地位是不能被法律认可的。本案涉案作品《我不想说我是鸡》本属非法产生,在制作完成并成功推出后也未与原作者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联系并获得许可,即以通过互联网传播下载等多种方式使用牟利,其构成对原作著作权人多项权利的严重侵犯是毋容置疑的。

《我不想说》被非法改编为《我不想说我是鸡》传播牟利这一事件所反映的绝非是李海鹰等个别作者面临的困扰,而是当今网络时代中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热点问题。当前通过将未经音乐原作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改编的作品大肆在互联网上传播牟利已成一种严重现象,这样的行为显然与法不合,反映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淡薄。这种行为绝非《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是明显的商业使用,其本质上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投机取巧的行为,与我国《民法通则》所倡导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改编权的法律规定。如果任由此类行为蔓延,就会鼓励人们不去辛勤创作而是去巧取豪夺,就会伤害原创著作权人的创作权益和积极性,到头来严重阻碍和扼杀优秀作品的产生。其实,李海鹰烧“鸡”不是第一例版权人个体或弱势一方对抗庞大的互联网侵权势力的事件,杭州原创音乐网站“娱乐基地”曾诉百度、雅虎和新浪等网站索赔共计1500万,围绕彩铃制作各大门户网站包括手机厂商更是屡次被诉。李海鹰烧“鸡”案也注定不会是最后一例,中国互联网缺乏良好的作品传播秩序和意识,网上版权的保护体系已经到了必须重构的时候。风起云涌的版权保护风暴早已逼近中国互联网,呼唤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必将是中国互联网经济深度发展的主旋律之一。

勿需讳言,从信息传播技术的视角来看,当今新媒体时代可以说主要就是互联网时代,但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莅临,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经济文化交流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引起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互联网技术背景使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的强度与速度有了几何级数的提升,也进一步扩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原有的利益平衡已随之打破,亟待需要重新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制度,使之因应于新的知识创新与知识扩散的技术背景,使之因应于新的权利规制和利益调和的社会现实。

在网络环境下,互联网技术背景的出现,深层次地改变了作品传播的范围、速度、途径和利用模式,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冲击,从而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及其法律规制带来了时代问题和世纪课题。在瞬息千里的互联网上,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将作品在第一时间迅即公之于众,这对今天的作者来说已非难事,现在网络歌曲、手机小说的盛行即是经由技术带给传统意识和传统渠道的新冲击。但对于著作权人来说,通过网络监控作品的使用管理非常困难,随着网络时代的大潮汹涌,这种严重的“脱节”很可能就是著作权保护在今天遭遇的第一个“瓶颈”。作者创作出作品,无不希望能被社会所接受,能被市场所认同,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可面对网上使用的蓬勃发展,传统的交易与许可方式的相对滞后已呈现出鲜明的不适应性。在这个一切提倡“效率优先”的市场中,迟滞和浪费就是产业发展链条上的“死结”。而正如李海鹰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助下使维权得以圆满成功所揭示出的“奥妙”所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以及为无线互联网络产业的规范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越来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由特定的组织对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和批量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作品的著作权后具备规模效应,可以有效降低个人维权以及用户谋求授权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著作权人和用户的共同利益??单个著作权人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得以行使那些原本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被许可人也因此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所需作品的授权许可。这样一来,由于迅捷、便利,市场和产业的兴旺发达就指日可待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具有广泛、零散、海量、权利人行使不便或行使权利成本太高等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既然已被纳入了著作权法体系,便说明权利人对该权利的行使具备上述应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件,因为权利人对网上传播的控制和主张权利的能力远比在传统媒介中更弱。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否涉及已有的作品或者作品的成分,还是以数字化形式的物质载体发行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或劳动,条件总是必须取得著作使用权,但网络著作权的授权与取得之间存在着许多障碍,往往使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自己进行的交易行为受阻。这种情况将导致两种后果:要么使用者为了商业利润肆无忌惮地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要么使用者自己创作或雇请他人创作素材而对大量“成品”弃之不顾,其结果是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作者之所以把作品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授权更加有利,主要是借助“规模效应”可发挥作品最大的利用价值。顺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大潮,充分发掘和利用现代新技术、新媒体不可估量的超前优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是凭借这些而能够始终立于产业发展竞争的潮头,引导产业前进的走向和规范产业竞争的环境,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起到双向交流服务,节约产业成本,促进科学、文化、娱乐业长足发展的作用。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除了常规的基于数字化管理的授权许可、权利认证之外,还应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即时发现、监控、取证和遏制打击。这一系列要求在高新技术环境下著作权人个体就很难达到了,因而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备实现数字化、集约化、现代化管理的基本优势。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和行使的一项主要权利是不无道理的。

《我不想说我是鸡》这样一部依赖于互联网迅即传播并得到广泛好评的作品,却因为改编行为的非法性险些被“烧杀”再次证明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的严峻形势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作用。如果改编者一开始就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原作作者联系取得许可,那么这部作品从一诞生就接近于完美的意义了;再者这部改编作品在网上的传播使用也离不开原作作者的许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一点上也必将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61日实施以来已走过近20个春秋,但迄今仍有不少社会公众对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仍可谓严重,其结果就是让非法侵权者大行其道而使广大作者心寒。由于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致使许多作者对创作心灰意冷,严重阻碍了大量优秀新作的产生,这对我国文化娱乐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将构成重大的影响和损失。李海鹰烧“鸡”案尘埃落定后反思探讨这一案件折射出的诸多问题,相信对于推动业界和社会公众明辨是非,认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进一步把网络著作权保护重视起来并落到实处,使法律能真正对广大著作权人起到有力的保护作用,从而不断催生出大量优秀的音乐、文字、美术等作品,全面促进我国文化娱乐业市场的有序繁荣,甚至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推进我国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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