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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的收费标准的历史沿革

2010-11-22

表演权的收费标准的历史沿革

 

1991年我国著作权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采取的是法定许可的制度,即表演组织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加速作品的传播,剥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只保留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使用者以一个国家规定的较低价格向著作权人付酬即可使用。为此,国家版权局于19938l 日颁布并实施了《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的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取消了表演权法定许可的制度,权利人的表演权由法定许可的获酬权----小权利变为专有许可使用权----大权利,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表演权的专有权人的代表,参照已实行多年并已经被演出行业普遍接受国家的标准,并未按照专有许可价格高于法定许可的国际惯例提高收费标准。只是按照同样收费税率制定了公开表演权的著作权收费标准。1993年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的制定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大幅提高,物价也有很高增长,在音著协至今仍然沿用1993年演出法定许可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一些非法使用者一面侵权使用音乐作品大赚特赚,一面还诋毁音著协“漫天要价”,对于这样的使用者,音著协将不得不以法律为武器向他们讨个说法。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樊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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