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付酬协议集体签约仪式在京隆重举行
2012年1月12日上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下称“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在北京梅地亚中心隆重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总局长张丕民代表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出席了此次签约仪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会长李丹、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版权委员会会长兼中央电视台总编辑及副台长罗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赵季平和著名音乐词曲作家雷蕾、王世光、宋小明、张亚东也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
本次集体签约是对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付酬办法》”)的具体落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该《付酬办法》的有关规定,广播组织应就广播使用音乐作品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办法可以与音著协约定。继2010年中央电视台(央视)与音著协签署协议、迈出我国广播组织音乐付酬工作第一步后,本次签约仪式成为将此项工作向全国各省市辐射开来的又一重要事件,对我国广播组织和著作权保护领域具有重大的积极影响。
此前,央视与音著协采用的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的“一揽子许可”模式是国际通行的许可授权模式,可以从根本上为广播组织解决因大量使用中外音乐作品而需要逐一获取授权的难题。但由于我国东中西、省市县差异明显,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由音著协与各电视台逐一谈判签约、发放许可的方式面临许多实际困难。2011年4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的成立,使得通过行业磋商的方式全面实现台会合作成为可能。在音著协与电视版权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各省级电视台积极配合,逐步化解了现阶段面临的困难。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领导均对双方的合作表示了肯定,认为行业合作是解决全国广播组织音乐著作权问题的成功模式。
签约仪式上,国家版权局阎晓宏副局长表示,《著作权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均有规定,而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与国际接轨,在落实法律规定方面更要与国际接轨,音著协与全国各主要电视台的合作是我国著作权保护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因为他将音乐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了实处。广电总局张丕民副总局长指出,广电组织和音乐作者在文化发展和文化传播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双方利益完全可以互相兼顾,双方的合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会长李丹发言指出,在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下,本次音著协与电视版权委员会的成功合作显示了行业协会的工作卓有成效且富有建设性。著名音乐人张亚东作为音乐作者的代表称,电视台的付酬行为对音乐作者非常重要,这意味着社会整体的版权保护意识有极大提高,只有对作者及其版权的尊重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音乐作者的春天才会到来。山东电视台潘士强副总编作为电视台代表表示,版权管理关系到广电组织的发展,通过电视版权委员会的协调,各成员台均与音著协签约,有效的解决了自身存在的音乐著作权法律问题,为全行业树立了成功的样板。
当天签署了合作协议的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共有 32 家,包括绝大多数省级电视台和部分市级电视台。
附:
视频链接http://news.cntv.cn/program/xwlb/20120112/1215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