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上海大悦城背景音乐侵权案胜诉
近期,我会诉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侵害作品著作权之表演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判决:大悦城在其所属商场内,未经我会的许可,对外公开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有关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应就涉案的2首音乐作品承担总计6800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本案中,位于西藏北路的大悦城商场为提升其购物环境的品质,在商场内持续播放旋律优美的背景音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购买正版音乐可以直接用于个人欣赏,但是商业场所公开播放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则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大悦城称其已与某音乐服务公司签署《版权音乐授权使用合约书》,并取得该公司提供的音乐著作权许可。但是,法院经审理认定:1.大悦城商场是播放背景音乐的法律责任主体,而我会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管理者;2.某音乐服务公司不是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所谓的授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我会的主张。
时下有一些音乐服务公司利用部分经营者对著作权法似懂非懂的情形,混淆视听,在正常提供音乐内容之外,又向商家们宣称其“拥有海量音乐作品著作权”等等,搭售所谓“低价许可”,诱使商家签署播放背景音乐的“版权许可协议”,事实上不仅不能给予商家任何法律保障,反而给商家带来了经济和商誉方面的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