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被判决赔偿协会40000元
2015年11月,协会以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为由将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诉至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这已经是2015年以来协会针对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的第二次诉讼。
在第一次诉讼当中,法院已经认定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在其节目中使用协会所管理的音乐作品且未缴纳许可费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并就涉诉的两首音乐作品做出了赔偿协会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在第一次诉讼以后,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仍然持续恶意侵权,并拒绝与协会协商整体解决其广播权问题。面对此种情况,协会无奈只得启动对其的第二轮诉讼,以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协会针对该被告的第二次诉讼也已经有了结果。法院就涉诉的八首音乐作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协会人民币40000元。
协会向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发起的诉讼并非仅为涉案的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通过选择典型歌曲诉讼来揭示问题、主张权利,促使被告自觉守法地使用音乐,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整体解决其面临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合法使用问题。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协会已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功搭建了针对电视台的许可付酬模式。在该模式下,全国范围内已有30余家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同协会达成许可协议,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
通过本案可见协会在维护广大著作权人广播权益的坚定决心。希望被告能够正视其自身长期侵犯广大著作权人权益的问题,只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协会签署一揽子许可使用协议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合法使用音乐作品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