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副主席雷蕾提交政协提案:建议减轻音乐词曲作者的不合理税负
随着2016年“两会”的召开,文艺界部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主席、著名作曲家雷蕾女士提出提案,代表广大词曲作者发声,呼吁国家税务部门减轻音乐词曲作者不合理的税务负担。她在提案中强调,在国家倡导“万众创新”的今天,作为为创意产业提供核心动力的创作者,本应在合理税收的政策上加以保护,而现行的税务制度不但没有使创作者享有优惠,反而形成了“双重征税”的不合理局面,这与国家一直努力营造的创新型知识产权大国的形象并不相符,令广大词曲作者十分困惑。
“营改增”导致音乐词曲作者承担的税负倍增
雷蕾女士表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公开使用音乐作品应当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这一使用费的收取主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保障。在中国大陆地区,词曲著作权人主要依靠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获得著作权使用费分配。
我国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改方案,2013年4月,音著协被列为税制改革试点单位。在营改增以前,词曲作者在获得音著协分配的使用费时,只需由音著协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但营改增后,除个人所得税外,还需另外缴纳6%的增值税,由于个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来抵扣,因此事实上对音乐词曲作者构成双重征税。
以2015年为例,音著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总额约为1.7亿元人民币。在营改增前,税务部门只对音著协的管理费(约占收费总额的17%)部分征收5%的营业税,则应缴营业税约为“1.7亿元*17%*5%=144.5万元”;而营改增后,音著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在开发票时直接划分为“使用费+增值税”,其中增值税为使用费的6%。同样按1.7亿元计算,应缴纳的税费为“1.7亿/1.06*6%=962.3万元”,增加了817.8万元,约是原税额的6.7倍。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实际获得分配的使用费基数减少了数百万元。
税制改革忽略了集体管理制度的特殊性
音著协是《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机构。其中“非营利性”、“会员组成主要为个人”、“代会员收费并分配”、“费用收取分配不同步”等是其特殊的运营方式,这主要是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性直接相关。但目前试行的营改增方案显然还未能照顾到此。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重要目的本应在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收成本、增强发展能力,但是,在涉及到音乐词曲作者时,却出现了相反效果。事实上,作为保障创作者利益的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际上一直给予免税待遇,而我们竟将其与商业组织一样对待,征收其营业税,这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提案中,雷蕾女士还指出,在营改增方案实施后,音著协旋即通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财务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回复,这使得音乐词曲作者近两年来一直在缴纳不合理的双重税。因此,从实现税制改革的各项目的出发,为了促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大力发展音乐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强烈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尽快调整适应音乐词曲作者、音著协的特殊情况,鼓励原创、创新,不要继续打击音乐词曲作者的创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