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广播电视台侵权音乐作品广播权 单曲被判赔偿8000元
由于珠海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长期在其电视节目中大量侵权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16年3月,协会以侵犯广播权为由将珠海广播电视台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协会随机选取了一首歌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协会并非仅为涉案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通过选择典型歌曲诉讼来揭示问题和主张权利,促使被告自觉守法经营,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整体解决其面临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合法使用问题。
2016年7月19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侵权,2016年10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珠海市广播电视台赔偿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