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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14-04-30

 

我国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转自: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4-04-25

 

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于2012626日在北京召开的由中国政府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此次外交会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我国举办的第一个外交会议,《北京条约》则是第一个在我国缔结,并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其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已经正式批准条约,我国将成为第3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北京条约》需要至少3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对该条约早日生效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北京条约》关注的保护领域是表演者权,旨在建立对表演者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批准《北京条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保障表演者的权益,激发表演者的创作热情,推动影视产业、演出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北京条约》的谈判从开始到2012年成功缔结,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中国政府为条约的缔结作出了巨大努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北京条约》是我国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和规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成功范例,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提升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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