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采购中心诉北京乐府时代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胜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诉“北京乐府时代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府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乐府公司返还原告苏宁采购中心背景音乐版权服务费人民币1250000元,并向原告苏宁采购中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12月19日,乐府公司与苏宁采购中心签订了《版权音乐授权使用合同书》,约定由乐府公司授权苏宁采购中心在其全国的苏宁电器连锁店、苏宁连锁店、乐购仕生活广场和电器广场等经营场所内公开播放乐府公司提供的其享有完整授权的音乐作品,并确保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乐府公司向苏宁采购中心提供的大量背景音乐均涉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且并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有关著作权使用费。在三方交涉过程中,乐府公司也承认他们的授权确实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瑕疵。因此,苏宁采购中心将乐府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乐府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乐府公司在不能证明其提供的音乐享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保证苏宁采购中心使用其提供的音乐具有合法性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故乐府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版权音乐授权使用合同书》,由乐府公司退还背景音乐版权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