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通过其传统频率(频道)向公众播放节目,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首播、重播、转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十一款: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之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协会的基本职能包括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协会是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定许可(含广播权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