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诉王力宏济南演唱会侵权案一审胜诉
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王力宏济南演唱会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星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星之都公司”)、济南电视台、济南平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平方公司”)向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13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万余元。
2011年6月10日,南京星之都公司、济南电视台下设的《娱人制造》栏目组、济南平方公司于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柳体育场举办了“MUSIC MAN 2011 王力宏世界巡演济南站”的商业性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演出了协会管理的包括《花田错》、《龙的传人》、《心跳》、《安全感》、《第一个清晨》、《流泪手心》、《改变自己》、《唯一》、《爱的鼓励》、《Can you feel my world》、《我完全没有任何理由理你》、《心中的日月》、《Kiss Goodbye》在内的13首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演出前,协会曾多次与主办方就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事项进行协商,但主办方拒绝解决该演出表演权授权付费的相关事宜,协会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院认为,根据协会与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协会有权在大陆地区管理和行使对包括《花田错》、《龙的传人》等在内的上述13首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和许可收费事宜,而被告在未与协会就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的情况下,在演唱会中擅自使用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其行为已经共同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