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会员单位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音乐著作权服务单位
会员登录我要入会 英文

连续三次被判侵犯广播权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多曲赔偿协会3万余元

2016-12-12

连续三次被判侵犯广播权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

多曲赔偿协会3万余元

 

厦门广播电视台在其电视中长期大量使用协会管理音乐作品,且均未向协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此前,协会已将厦门广播电视台两次诉至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2015319日和20151219日均已做出生效判决确认其行为侵犯广播权,并分别判处其赔偿人民币20000元和40000元。尽管已经过两次败诉,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却仍然持续恶意侵权,并拒绝与协会协商整体解决其广播权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协会无奈,只能在2016913第三次以侵犯广播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1012日一审开庭审理该案。20161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厦门广播电视台赔偿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1500元,这已经是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电视台)面对协会发起的广播权侵权诉讼的连续第三次败诉。

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组织都能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协会作为广大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守护者,面对多次协商无果、拒绝合法授权、无视法院判决的持续恶意侵权等行为,也将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词曲作者的著作权。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协会已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功搭建了针对电视台的许可付酬模式。在该模式下,全国范围内已有40余家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同协会达成许可协议,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协会希望被告能够正视其自身长期侵犯广大著作权人权益的问题,只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协会签署一揽子许可使用协议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合法使用音乐作品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Copyright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040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312号

联系我们招募英才版权声明许可合作伙伴相关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040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312号     进入旧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