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琴演唱自己成名曲被判侵权 主办方赔偿3万元
据安徽商报报道,借2017年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机,芜湖市中院发布了2014-2016 年知识产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蔡琴演唱会侵权案”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在演唱会上,蔡琴献上了多首自己的成名曲,令观众大饱耳福。但让演出主办方没想到的是,在演出结束后,他们竟遭到了起诉,最后被判侵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11 年 9 月 3 日,湖南海逸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海逸公司)与芜湖日报报业集团(芜湖日报)等公司,在芜湖市奥体中心体育馆举办了名为 " 醉三秋之夜蔡琴不了情 2011 全球巡演芜湖演唱会 " 的商业性现场演出。演唱会过程中,蔡琴演唱了《新不了情》、《你的眼神》、《读你》、《被遗忘的时光》、《恰似你的温柔》等多首成名作,但是,演出主办方却被告知,这并没有经过著作权的人许可,也没有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实际上,在演唱会举办前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曾多次与主办方交涉,并于2011年、2013年、2015年三次向主办方发送律师函,但演出主办方却始终拒绝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并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因此,音著协将演出主办方诉至法院。2015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判定海逸公司与芜湖日报侵权事实成立,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余元。
唱“自己的歌” 侵谁的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歌手演唱的是自己的成名曲,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歌并不是属于她“自己的歌”。《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指作者,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一首音乐作品来说,它的作者,主要指音乐的词、曲作者。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有词、曲作者才能被称为是一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演唱这首作品的人,尽管可能更为人们所熟知,但他也只是这首作品的表演者,不是这首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蔡琴只是歌曲的表演者,真正的著作权人应该是歌曲的词、曲作者。
谁该为侵权行为买单?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演唱会表演使用他人作品,侵权责任方并不是表演者,而是演出组织者。本案中,蔡琴只是一位歌手,她本人并不是演唱会侵权的责任主体,演唱会是由海逸公司与芜湖日报共同组织举办的,因此,应当由海逸公司和芜湖日报为演唱会的侵权承担责任。
演唱自己写的歌 是否还需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与其他作品不同,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的特点,获得容易,传播也容易,因此,著作权人依个人的能力很难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以现场表演为例,演唱会当然少不了歌手到场,但是,面对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数量庞大的演出,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却很难了解自己的歌在何时何地被演唱,更无法做到“事必躬亲”地去授权,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针对这种情况,国际上形成了一套拥有160多年历史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专门帮助著作权人管理他们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
实践中,词、曲作者纷纷加入当地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中国大陆主要指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由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向相关使用者许可授权、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对著作权人进行分配。这样,个体著作权人就不必费力掌握每首歌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也不必寻找每位著作权人逐一获得许可,只需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获取授权,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由于著作权人已经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将自己的有关权利信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因此,原则上歌手演唱自己创作的歌曲,演出组织方仍需办理著作权许可手续,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公益演出、募捐义演 是否还要付费?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一种不需要经过许可且不需要付酬的使用情况,即同时符合“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两个条件。最典型例子是,中小学生的校园歌咏比赛,或在公园中自娱自乐的大小合唱,这些对歌曲的表演使用均属于合理使用,无需获得许可也无需付费。但是,所谓的“公益演出”往往很难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实践中,存在商业赞助/广告赞助的演出、向观众售票的义演、以任何名义对表演者支付了酬劳的演出均不属于这一范围。而对于“募捐义演”来说,则更不能免除许可付费的流程,因为在演出组织者的所得中,包含了一部分应当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使用费,演出组织者无权代为处理该部分款项。
此外,“演出亏损”也不能成为拒绝付费的理由。由于演出组织者已经使用了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故应当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是与场地、人员、设备等费用同样的成本支出。著作权使用费基于公开使用而不基于赢利产生,亏损的风险不应由著作权人来承担。